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联合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部署开展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开展此项工作的意义如何?具体如何治理?本报记者专访了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杨华雄,对《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提高认识 切实抓好隐患治理工作
跨越航道桥梁是铁路、公路、水路等通道的咽喉节点。据不完全统计,至2019年底,各类跨越内河高等级航道的桥梁约2523座,包括公路桥梁2115座、铁路桥梁210座、城市桥梁64座、管道等其他桥梁134座,其中长江干线桥梁127座;西江航运干线桥梁105座。
近年来,一些桥梁与船舶通行不匹配,多次发生碰撞事故,主要存在三方面安全隐患,包括早期建设的一些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防撞标准较低,个别桥梁未按要求设置防撞设施;部分桥区导助航和警示标志不够完善;部分船舶船员驾引操作能力不高。这些隐患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以整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底线、高压线!”杨华雄表示,“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部署,我们组织起草了《实施方案》。”
汇聚合力 全力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安全稳定、事关党和国家的形象,既是业务工作、也是民生大事、更是政治任务。要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切实做好跨航道桥梁及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确保责任层层落实、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杨华雄进一步介绍,为确保抓深抓细、抓牢抓实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问题,《实施方案》围绕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开展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等五方面进行了部署。
杨华雄特别指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地区广,责任主体多元,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单位需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关于主体责任方面,航运企业是船舶安全航行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所属船舶和船员管理,保证船员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安全规范航行。负责桥梁养护或运行管理的单位是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标识、防撞设施;对抗撞性能不足的,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措施,提升防撞能力。航道养护单位是桥区水域航道养护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保障桥区水域航道和水上航标处于良好的状态。
关于监管责任方面,海事管理机构要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公路桥梁防船舶碰撞的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按职责落实铁路桥梁防船舶碰撞的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航道管理部门要落实航道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道养护单位加强航道及水上航标养护,保障桥区航道安全。
关于属地责任方面,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积极向属地政府报告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有关工作,推动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属地政府领导牵头,铁路、公路、航道、海事、城市、管道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协调落实城市、管道等桥梁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其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原则,协调落实跨地区、多用途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牵头监管部门和牵头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并协调解决隐患治理行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要通过集中整治,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成果,建立防范化解船舶碰撞桥梁风险长效机制,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化解的常态化、长效化,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杨华雄表示。
科学谋划 有序推进《实施方案》落地见效
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杨华雄指出,为深入推进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实施方案》分动员部署、隐患排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四个阶段进行。
2021年1月底前为动员部署阶段,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结合工作实际,实化细化实施方案,并做好动员部署,明确目标和要求,细化工作措施。
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为隐患排查阶段,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协调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为集中整治阶段,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治理,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此外,公路桥梁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桥梁标志标识完善、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整改工作,铁路桥梁结合相关工作统筹实施。桥梁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改造的,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开始履行工程建设或养护工程组织实施程序,落实资金渠道,2022年3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其中长江、西江航运干线桥梁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改造的,应于2022年3月底前启动项目实施,并按计划如期完成。
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为巩固提升阶段,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总结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杨华雄表示,建设平安交通是推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交通运输当好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官的重要内容,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宗旨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牵住安全工作的“牛鼻子”,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抓好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资金保障,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奋勇前行。